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文件,委托调查取证时,须出示书面委托证明。
询问当事人或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再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证明人应分别签字,当事人应在询问材料上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签的应予注明。
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其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如拒绝应当在证明材料上注明。
办案人员应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如有困难可以复制,但须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及来源,并要求出具人签字或盖章。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办案人员应分别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由当事人就地保存,但需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封存。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做出形成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不能采用上述措施的,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此类措施应:1、当场清点财物,出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2、清单交当事人一份。3、须加贴封条。4、封存的财物由当事人保管的,由其出具保证书。封存、扣留的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5、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可直接采用该措施。
  不继续扣留、封存的,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退还扣留财物时,应由当事人出具收据。
需查扣当事人家存或寄存的违法物品时,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如当事人拒绝,应会同有关部门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办案机构不能自行强制取出。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请适当人员到场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办案机构对扣留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需要暂停销售的,填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后,将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