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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示 意 图
  企业登记
  立案
 
  发现案源(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由内勤负责受案登记,报机构负责人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机构负责人审签,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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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程序
  商标注册程序  
 
  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文件,委托调查取证时,须出示书面委托证明。

  询问当事人或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再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证明人应分别签字,当事人应在询问材料上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签的应予注明。

  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其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如拒绝应当在证明材料上注明。

  办案人员应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如有困难可以复制,但须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及来源,并要求出具人签字或盖章。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办案人员应分别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由当事人就地保存,但需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封存。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做出形成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不能采用上述措施的,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此类措施应:1、当场清点财物,出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2、清单交当事人一份。3、须加贴封条。4、封存的财物由当事人保管的,由其出具保证书。封存、扣留的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5、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可直接采用该措施。

             不继续扣留、封存的,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当事人,退还扣留财物时,应由当事人出具收据。

  需查扣当事人家存或寄存的违法物品时,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如当事人拒绝,应会同有关部门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办案机构不能自行强制取出。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请适当人员到场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办案机构对扣留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应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需要暂停销售的,填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后,将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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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核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送审表,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后报局长批准。

  办案机构与终审机构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在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需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口头告知的,办案人员应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的,应要求当事人签收,如拒绝;应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机构负责人。

      可邮寄送达通知书。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办案机构挂号寄出起十五日内、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的或未作其他表示的,是作放弃此权利。

  告知
 
 
   
  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对公民处以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0元的罚款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由法制机构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长确定听证主持人。

      自确定听证主持人起三日内,案件调查人员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自接到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时间、地点,应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退回案卷。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告知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长。

  听证
 
 
   
  局长对办案机构核查结果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局长认定案情复杂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须经上级工商局审批的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县级局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的报地级局审批。

      地、县级局处罚10万元以上罚款的报省级局审批。

      省、地、县局处罚10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或跨省区重大复杂案件报国家局审批。

  办案机构根据局长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制作符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处罚决定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同时将决定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结案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应在收缴之日起2日内将款交至局财务机构,局财务机构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行
 
 
   
  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的非法物品开列清单作如下处理:

      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定价进行变价处理。

      无使用价值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使用的,报局长审批后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宜请法制、监察人员临场核对清单监销),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资

  处理

 
 
案卷归档
 
  办案机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材料清理交内勤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规定时间送局档案室保管。
                                 黔西南州工商局信息中心(http://qxn.gzgs.gov.cn)

                                        电话:0859-3246301传真:0859-3223574